經濟部能源署 112/09/26
壹、 法規篇
一、 社區私人車位設置充電設備涉及的法規有哪些?
1. 在社區私人車位設置充電設備主要涉及法規有四,分別為「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電業法」、「台電公司營業規章」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為充電設備設置時應符合之安全規定;「電業法」係針對設置充電設備之合格廠商進行登記管理;「台電公司營業規章」 則為住戶設置充電設備辦理新增設用電時,應向台電公司申請之相關程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要係規定住戶設置時需使用共用部分應取得社區同意後方得設置 。
二、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有關 充電設備 設置之相關規範為何?
1.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有關 充電設備 設置之規定 包括第 396396-6條、第 396 -7條、第 396396-10 條、第 396396-14 條、第 396396-15 條及第 396396-18 條。
2. 主要的規定內容如下:
(1) 電動車供電設備應具足夠額定容量供負載使用。
是否有足夠額定容量,首先需先確定用戶需要裝接之負載有多少,即預估供多少輛車充電 及採 快 速充電或慢速充電模式 ;其次再由負責工程之電機技師或電器承裝業協助選購適合其所需容量之供電設備供電設備((充電設備充電設備))。最後該電機技師或電器承裝。最後該電機技師或電器承裝業會依該供電設備容量,選配適合供電導線,供業會依該供電設備容量,選配適合供電導線,供應所需電力。應所需電力。
(2) 不需通風之電動車供電設備,應有製造廠商明顯標不需通風之電動車供電設備,應有製造廠商明顯標示之「不需通風」標識。設備裝設後,該標識應位示之「不需通風」標識。設備裝設後,該標識應位於視線可及處。於視線可及處。
(3) 當電動車連接器從電動車輛脫離時,電動車供電設備應有互鎖,以啟斷電動車連接器及其電纜之電力。供電設備應有互鎖功能,其目的在啟斷切斷電源。供電設備本身之製造標準即有相關要求。
(4)電動車供電設備之額定 電流超過 6 0 安培 ,或對地額定電壓超過 5 0 伏 特 者,應於可輕易觸及處裝設隔
離設備,並能閉鎖於開啟位置。用於鎖住或加鎖之固定裝置,應於隔離開關、斷路器處或其上方裝設。開關或斷路器不得採用可攜式裝置加鎖。 其中「可輕易觸及處」定義於「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7 條第 28 款,指接觸設備或配線時,不需攀爬或移除障礙,亦不需可攜式梯子等,即可進行操作、更新或檢查工作;「隔離設備」於「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 條第 43 款有定義,指藉其開啟可使電路與電源隔離之裝置。簡言之,即開關、斷路器、熔絲等。
(5)當電業或其他電力系統電壓喪失時,應有使電動車輛及供電設備之電能不得反饋至用戶配線系統之裝置。
(6)屋內場所包括整體、附加與獨立之停車場或車庫、封閉地下型停車構造物及農業用建築物等裝設電動車供電設備之位置、高度皆有規定。。其中「位置」其中「位置」於「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於「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396396條之條之1818第第11款有明文規定「應位於可直接連接至電動車輛處」,款有明文規定「應位於可直接連接至電動車輛處」,至於實際應設於何處,需視現場環境狀況考量;「高至於實際應設於何處,需視現場環境狀況考量;「高度」為同條第度」為同條第22款規定「應設於離地面高度款規定「應設於離地面高度450450公公厘以上,厘以上,1.21.2公尺以下處」。另負責設計之電機技師公尺以下處」。另負責設計之電機技師或電器承裝業若認為裝設在其他高度也可以安全或電器承裝業若認為裝設在其他高度也可以安全充電充電者,即不受限制。
三、 設置 充電設備 向台電公司申請之流程為何?
1.用戶依照經濟部頒布之「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聘請電機技師或合法登記電器承裝業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辦理設備之設計及監造,並向台電公司申請用電(業務單位)以及提交設計圖紙與相關資料(配電單位)進行審查。
2.台電公司將進行設計圖紙審查,同時進行外線現勘,待完成審查後,用戶應聘請電器承裝業依設計圖紙施工,若符合台電營業規章第 57 條之情形,應於申請前先將屋內線路設計資料送經台電審查通過後興工。
3.設備設置完成(竣工)後, 負責設計及監造 的 電機技師或 電器承裝業應提交竣工報告,向台電公司申報竣工供電,台電公司將針對用戶所提交之竣工報告進行審查。
4.依據 「 電業法 」 第 32 條及 「 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 3 條規定,台電公司應對用戶用電設備 含新增設及既有設備變更進行檢驗,檢驗合格時方得接電。進行檢驗,檢驗合格時方得接電。
5.設備運轉後,台電公司將依 「 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定期檢驗 ,新設用戶 5 年內,超過 5 年者, 每 3 年 至少檢驗 1 次 ,倘有檢驗不符規定者,用戶應於期限內改善。
6.前述流程中,若 充電設備 設置於用戶表後,納入用戶住家用電範圍,則由用戶提出申請。若 充電設備係採社區專設一戶獨立裝表供電,因停車場用電為公共設施用電之一部分,係屬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宜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處理用電申請事宜。
註:
1. 用戶用電設備屬經濟部頒布之「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所定工程範圍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設計及監造。
2. 倘屬台電營業規章第 57 條之情形,應於申請前先將屋內線路設計資料送經台電審查通過後興工。
3. 申請用電之線路設置費按台電公司奉核定之線路設置費收費費率表及營業規章相關規定計收。例:充電樁採社區專設一戶獨立裝表供電,申請低壓電力用電契約容量申請低壓電力用電契約容量3030瓩,則需申請人需繳付之線路設置費瓩,則需申請人需繳付之線路設置費為為65,970元(=30瓩x2,199元/瓩)。。
一、 社區 私人車位安裝 充電設備 是否需要經過管委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
1.依據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由於私人車位設置充電設備會經過共用部分,因此其施工應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2.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1 條規定,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倘該社區設置充電設備屬重大修繕範疇,則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方得為之;反之,若非屬重大修繕範圍,則經管委會同意即可。
3.「重大」或「一般」修繕之界定標準,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認定之。